外埠人员离京可一次性领失业金
作者:liuxing 来源:58同城网 日期:2012-09-28 浏览
在外省市就业的北京市户籍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本市,按照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以本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外埠人员离京就业,失业保险可转移,也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北京自2000年起对外埠失业人员离京的,可采取两种方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外埠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埠城镇职工回原籍可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外埠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留京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到参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具体标准:外埠城镇职工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计算,确定增发月数,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目前本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为891元,最低为782元,月平均标准为836元。 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外省市就业的北京市户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本市,按照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以本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本市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可选择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户口迁入地,到户口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