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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省94号令》)、《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以下简称《苏州管理办法》),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苏人保规〔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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